法制網南京8月23日電 記者丁國鋒 針對昨日有媒體報道江蘇省浦口監獄獄警向犯人家屬索賄400萬被捕的情況,《法制日報》記者採訪瞭解到,浦口監獄三級警司(事發前已從科員降職為辦事員)崔振剛確實因涉嫌受賄罪於8月22日被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。
  據瞭解,有關媒體報道前,江蘇省監獄管理局已就崔振剛涉嫌犯罪問題內部通報全省,浦口監獄還於7月中旬向所有服刑人員親屬發出公開信,宣傳監獄管理有關法律與政策規定,鼓勵舉報違法違紀線索,暢通社會監督渠道。
  《法制日報》記者瞭解到,2014年7月10日,浦口監獄紀委接到崔振剛違紀違法線索後,第一時間就向江蘇省監獄管理局彙報,在駐監檢察機關的監督下,當天就成立了調查組對舉報情況進行調查核實,在初步掌握了崔振剛向犯人家屬借款事實後,7月11日即將案件移送至浦口區人民檢察院。
  就有關媒體報道崔振剛醉駕的問題,記者瞭解到,2014年1月30日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作出的《不起訴決定書》中顯示,2013年11月22日晚6點,崔振剛與朋友吃飯飲酒至晚8點許,於次日凌晨4點自駕車發生單方交通事故,交警現場呼氣酒精含量監測為73mg/100ml,血檢含量為 89.2mg/100ml,檢察機關認為崔振剛實施了危險駕駛行為,但鑒於犯罪情節輕微,且具有自首情節,依法可以免除刑罰,決定對崔振剛不起訴。事發後,浦口監獄停止其執行職務,並決定給予崔振剛行政撤職處分,從科員降職為辦事員,調離了原崗位。
  針對媒體報道中涉及的監獄機關民警可能存在“權錢交易”的問題,浦口監獄監獄長夏蘇平回應說,江蘇監獄系統從管理機制上對罪犯的計分考核、勞動工種安排、疾病傷殘鑒定、減刑假釋、暫予監外執行等重點執法環節嚴格規範、公開透明,實行嚴格的集體審定製度。涉案罪犯李永系黑社會性質犯罪,屬於監獄重點管控對象,內部監督機制更為嚴格,民警個人無權決定崗位調整等事宜。夏蘇平同時表示,對崔振剛有關問題,監獄紀委正配合檢察機關深入調查,對違法違紀行為將絕不護短,一查到底。
  據瞭解,目前浦口監獄和檢察機關均尚未掌握崔振剛“非法集資”等相關證據,案件正在辦理過程中。  (原標題:浦口監獄長回應獄警“索賄”事件 將絕不護短一查到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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