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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□記者韓景瑋實習生喬小廣
  房市低迷,斷供案在樓市升跌中浮現。鄭州一女子2008年貸款26.8萬元買了一套房,還款期限30年。但自2009年1月起,到2014年3月,該女子累計24期未能按時足額還貸。在協商未果後,銀行將該女子起訴到法院,要求其提前歸還剩餘貸款及利息,否則房子拍賣。6月17日,鄭州管城法院將法庭搬到代書衚衕社區審理此案。據悉,這也是鄭州樓市出現斷供案件以來,公開審理的第一案。
  業主斷供,銀行要求一次付清貸款
  2008年6月份,家住鄭州管城區的謝女士,在管城區買了一套52.46平方米的住宅,付了67010元的首付後,餘款經由房產公司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,貸款金額為26.8萬元,期限為30年。自2008年6月20日,銀行方面開始按合同約定,履行發放款義務。
  按照合同要求,謝女士每月20日前,要把每月1500元左右的月供交給銀行。但是自2009年1月開始,至2014年3月,謝女士累計24期未能按時足額歸還房貸。有的是晚幾天,有的是晚一個多月,最後還要扣擔保人的保證金。
  由於謝女士累計24期未能按時足額歸還銀行貸款,銀行方面在與謝女士溝通未果後,向法院提起訴訟,請求法院判令謝女士歸還剩餘貸款241348.52元及利息和積欠利息。同時謝女士承擔本案律師費14512元和訴訟費;並要求某房產公司承擔連帶責任;原告要求對被告名下的房屋進行拍賣。
  被告稱並非故意,目前無還貸能力
  昨天上午,管城法院航東巡迴法庭在代書衚衕社區審理此案,部分市民旁聽了案件審理。
  法庭上,原告代理人稱,在銀行與謝女士簽訂的貸款合同中,違約條款中的一項規定:借款人連續3個月或累計6次,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利息,銀行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償全部或部分貸款,以及所產生的利息、罰息及其他費用。被告謝女士累計24期未按時支付房貸,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。被告某房產公司應當對上述費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。
  面對原告訴訟請求,謝女士辯稱,自己並不是故意逾期交房款的。截至2014年5月20日的貸款,她在起訴後全部還清了。目前自己無還款能力,希望在2014年12月31日前,可以將剩餘貸款全部還完。某房產公司稱,2013年9月30日,銀行已扣划了房產公司保證金2540元。兩被告對律師費都有異議。
  庭審結束後,法院對此案進行了調解,原被告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。謝女士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,向銀行還清餘款239990.67元及利息和罰息,支付銀行律師費1萬元,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。被告某房產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。
  法官提醒:還貸困難應及時和銀行聯繫協商
  庭審結束後,主審該案的審判長申茜說,我們這個巡迴法庭專門審理金融案件,自2013年3月份成立到現在,共審理60起貸款糾紛案。該案也是鄭州樓市近期出現斷供事件以來,公開審理的第一案。
  當出現房貸無力償還的情況時,銀行起訴都會要求貸款人一次性還清貸款本金及其利息,由於此類案件事實清晰,法院都會支持銀行的訴訟請求。
  化解還貸困難的辦法是,貸款人應及時和銀行聯繫,爭取和解,比如與銀行協商採用分期付款等方式。
  面對記者提出,類似事件是否可認為鄭州出現斷供潮問題?銀行方面稱,鄭州房價目前總體上仍處於上漲階段,還不至於出現房子貶值的情況,所以不存在房貸斷供潮產生的基礎。線索提供徐曉艷張娜  (原標題:還不上房貸業主成被告不提前還款銀行要收房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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