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新網北京2月17日電 (記者 於立霄)備受社會關註的錢鐘書書信手稿拍賣案,有了最新進展。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17日通報,法院一審判決中貿聖佳國際拍賣公司停止侵權行為,賠償楊絳經濟損失費10萬元人民幣;該公司與李國強共同賠償楊絳精神撫慰金10萬元,並公開賠禮道歉。
  著名學者錢鐘書、其夫人楊絳、其女兒錢瑗與李國強是朋友關係,三人曾先後向李國強寄送私人書信共計百餘封,並由李國強保存。
  2013年5月間,中貿聖佳公司將上述私人信件準備舉行“也是集——錢鐘書書信手稿”拍賣活動。百歲老人楊絳得知此事後,向二中院提出訴前申請,請求責令該公司及李國強立即停止相關侵權行為。
  法院經審查,於2013年6月3日依法作出禁止中貿聖佳公司實施侵害著作權行為的裁定。該公司被迫停止了對涉案書信手稿進行的拍賣會。
  楊絳認為,雖然涉案公司停止拍賣,但李國強作為收信人將涉案書信手稿交給第三方的行為,以及中貿聖佳公司在司法裁定前,為拍賣會舉行的準備活動,已構成對其著作權和隱私權的侵犯,她因此將拍賣公司和李國強告上法庭。
  中貿聖佳公司在法庭上辯稱,公司已履行了審查義務,無法預見涉案行為存在侵權可能性,法院訴前裁定後公司未實施拍賣行為,僅將相關拍品拍攝成為數碼照片,刻製成三份光盤提供鑒定專家,因此沒有侵權。
  法院審理認為,中貿聖佳公司未經楊絳許可,通過召開研討會等方式,擅自將錢鐘書、楊絳及錢瑗的書信手稿內容向媒體記者、鑒定專家等披露,在互聯網上進行轉載和傳播,其行為已構成對相關權利人隱私權的侵害。
  李國強則辯稱,他已於2013年4月21日,將涉案書信等轉讓給案外人,因此他與涉案拍賣活動無關。
  法院審理認為,李國強作為收信人,負有保護寫信人通信秘密和隱私的義務,況且楊絳已於信中明確要求他,妥善保藏書稿信札。然而,李國強卻擅自以轉讓或其他方式,使得涉案書信手稿對外流轉,也未對受讓人及經手人等作出保密要求和提示,導致後續涉案侵權行為發生,亦構成對楊絳涉案隱私權的侵害。據此,二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(完)  (原標題:錢鐘書書信手稿拍賣案一審楊絳獲賠20萬元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vp85vphmk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